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敵意環境型:以明示、暗示、歧視或侮辱之言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營造令人畏怖、敵意或冒犯的情境,進而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或學習。
2.交換條件型:將他人對該行為之「順服或拒絕」,作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權益(如工作、學習、服務等)之條件。
若利用教育、醫療、業務或指導等監督關係,對受自己照護或指導之人進行騷擾,即構成權勢性騷擾,法律對此有更嚴格的規範。
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是社會通行的底線。若不幸遭遇性騷擾,請務必保持冷靜、留存證據,並善用法律管道尋求協助。
二、發生什麼狀況,將構成性騷擾呢?
在日常生活中,未經他人同意的身體接觸,已嚴重干犯個人尊嚴。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已非單純行政違規,而是觸犯刑事犯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利用監督、指導或照護等關係進行權勢性騷擾,法律將對此類惡意利用機會的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實質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
此外,本條之罪屬於告訴乃論,受害者須於法定期限內主動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能進行偵查與起訴。
因此,在生活與工作上尊重彼此身體的意願與界線外,若遇到性騷擾時也不必害怕,有明確的法源可以保護彼此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