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補繳稅金的通知不繳納,會怎麼樣?
前次提到國家可以透過行政執行法對國民的財產強制執行,如果收到通知仍然不予理會,會發生什麼事情呢?
首先,行政執行處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對義務人限制住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如果已經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仍然沒有任何行動時,認為有到場義務時,可以依照同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拘提:「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拘提到現場後經過訊問,發現有管收必要,可以依照同條第六項聲請管收:「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許多人認為欠稅都不理會,政府拿義務人沒轍,其實過於賴皮、不將納稅視為一回事,國家仍然可以透過執行程序受償、甚至限制人身自由,這樣算起來,逃漏稅是否仍為好生意,要多想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