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罰單與稅金太多會如何呢?
如果說積欠罰單、稅金太多,生活卻過得過於奢侈,國家難道都無法解決嗎?其實國家可以藉由強制力對當事人發生效果的。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1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這是為了當事人明知道積欠國家罰單或稅金等,但不予理會,透過上述規定,可以明白當事人並非經濟困窘而無法履行義務,而是有能力履行卻置之不理,因此可以透過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命令當事人不得從事某些高消費、或是高享受等需要花費超過一般人認知的生活方式,藉以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