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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義務人找到人擔保,還會有其他責任嗎?

若義務人找到人擔保,還會有其他責任嗎?

首先,國家要求義務人補繳稅金、或是罰單等屬於公法上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在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一項情況發生時,允許義務人提出擔保後限期履行,限制住居。
身為擔保人,有什麼責任嗎?當然有。
按行政執行法第18條規定,「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
如果義務人沒有依照行政執行處要求限期履行義務,比如補稅,而義務人已經找到人作為擔保、卻沒有遵期補稅時,行政執行處就可以就擔保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就是說,「你不還、擔保的人來還」
除了這些,國家還有許多不同的行政執行方法,後期再繼續探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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