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薪有上限嗎?
有些人聽到強制執行薪資,害怕被執行到無法生活,因此常常換工作,深怕被銀行找到。
其實,有關強制執行扣薪有其規範上限的喔!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各地方政府每年皆會公布該地方每個月生活最低金額的數額,按照執行扣薪為例,最低生活費的1.2倍為債權人不能執行的範圍,如果債務人還有受扶養義務人接受扶養時,該扶養費也無法執行,因此最後可以受執行的金額便是扣除前兩個項目後的金額。
執行扣薪對高薪者將發生極大的影響,此外,該法條也規定,扣押命令的範圍不能超過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如果扣除上面敘述的必要費用後,餘額大於薪資或報酬的三奔之一時,法院最多僅能扣押薪資額的三分之一、債權人僅得就三分之一的薪資受償。其實如此規定,也保障了債務人可以維持生活的需要,以免債務狀況不佳更加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