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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簽立之後可以解除嗎?

契約簽立之後可以解除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簽訂各種契約,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等。這些契約是維繫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基礎,然而,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契約義務時,另一方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民法第258條提供契約解除的法律依據。
「契約解除權」是指當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債務時,他方可以依法定或約定事由,消滅既存契約效力的一種權利。民法第258條第一項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行使解除權並不需要透過訴訟程序,只要向對方明確表示解除契約的意願即可,一旦解除權合法行使,契約關係便溯及既往的歸於消滅,視同契約從未
另外,解除權的行使方式為「意思表示」葉就是可以透過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任何足以讓對方知悉的方式,表達解除契約的意願。
而解除契約後,雙方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已經履行的部分,雙方必須將其恢復到契約尚未成立前的狀態。舉例來說,如果小明買了一台車,但因為小王遲延交車,小明行使了契約解除權,那麼小明不需要支付車款,而對方也不需要交付車輛。如果車輛已經交付,則需將車輛返還給對方,對方則需返還買方已經支付的價金。這種回復原狀的義務,是解除契約最重要的法律效果之一,目的在於消弭契約不履行所造成的不公平。
雖然民法第258條提供了當事人解除契約的權利,但這項權利並非毫無限制。通常,解除權的發生會伴隨一定的條件,例如對方「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此外,如果解除權的行使有濫用權利之嫌,或者對方的不履行程度微不足道,法院也可能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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