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解除後,是否無法請求損害賠償呢?
當契約一方不履行義務,導致他方選擇「解除契約」時,許多人可能會誤以為解除契約就代表所有事情一筆勾銷,再無其他法律責任。然而,民法第260條明確指出:「解除權之行使,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這條文至關重要,它確保了受損害一方在解除契約後,仍能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260條的關鍵在於「解除契約的目的是消滅契約關係,使雙方回復到契約成立前的狀態」;而損害賠償的目的,則是填補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兩者是不同的權利,互不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老林向某甲訂購了一批貨物,但甲遲遲不交貨,導致要上架販售的商品無法如期上架,即使依據民法第258條解除契約,不再要求甲交付貨物,老林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260條向甲請求因為錯失銷售機會所造成的賠償。這筆賠償金,目的在彌補老林因為甲違約而蒙受的實際損失,例如預期利益的損失、為準備履約而支出的費用等。
因此,契約訂立後,如期履約才能確保雙方合作愉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