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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面還是口頭有效?

房屋租賃契約,書面還是口頭有效?

在台灣,許多人在租房子時,可能會遇到一個問題:租賃契約到底是不是一定要簽書面才算數?口頭約定可不可以? 根據我們民法第422條的規定,這個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
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如果租賃期間沒有超過一年,不管你是用口頭約定,還是只傳個訊息、寫個Line來確認租賃條件,基本上都是有效的。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你一定要簽署書面契約。
但如果租賃期間超過一年,例如你跟房東約定要租兩年、三年,那麼這個租賃契約就一定要用「書面」方式簽訂。也就是說,你們雙方必須親筆簽名,把租賃內容白紙黑字寫下來。
立法者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租賃雙方的權益,特別是對於「長期」的租賃關係。一般來說,租幾個月的短期合約可能比較不會有大問題,但如果一租就是好幾年,期間可能會有水電費怎麼算、修繕責任歸誰、租金漲幅等問題。
如果只有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爭議,很容易就「各說各話」,難以舉證,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困擾和糾紛。有了書面契約,雙方權利義務一清二楚,日後如果真的上法院,也能有明確的依據。
沒有書面會怎麼樣?
那麼,如果明明約定租超過一年,卻沒有簽署書面契約,會發生什麼事呢?根據民法第422條的後半段,這個租賃關係將會被「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不定期租賃」的意思就是沒有約定租賃期限。這聽起來好像沒什麼,但對於房東來說,可能會增加一些限制。例如,在不定期租賃的情況下,房東要收回房屋,就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特定條件,不能隨意終止租約。這對於房東想彈性運用房產來說,會比較不方便。
而對於承租人來說,雖然法律會給予一定的保障,但如果沒有明確的租期,未來在租約的穩定性上也可能存在變數。
下次租房子時,記得多留意一下租期,並主動要求簽署書面契約,讓租屋過程更安心、有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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