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當中貨幣單位的冷知識
台灣在歷史發展進程中,使用過不少貨幣,至近代以來也歷經幾次大幅度的改革,最著名的莫屬民國三十八年的四萬元舊台幣換一元新台幣的時期。
然而,國家歷史的特殊性,在過去時代法律當中使用的貨幣單位,有與現代認知些微不同。
在民國八十九年之前,國幣仍然是銀圓的時代。過去發現法律當中存有不同貨幣單位,有圓、銀元、元,沒有新台幣,在適用上產生相當程度的困難,因此在民國八十一年間國家制定了「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其中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舉例,若條文寫「處一千圓以下罰金」,就應當折算為「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以此類推。
不過當今法律當中仍存有未載明單位為新台幣的條文,未來是否會統一規範法律用語採逐條修正方式處理,或是調整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的用法,都還可觀察,不過確定的是,與大眾日常生活相關之法律都是用新台幣為貨幣單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