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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定期租賃的觀念

有關不定期租賃的觀念

在台灣,許多租賃關係並非一開始就明訂期限,或者在租期屆滿後,房東與房客雙方都沒有表示異議,租賃關係便默默地延續下去。這就是所謂的「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如何發生呢?

1. 「契約未定期間」:租賃契約一開始就沒有約定租賃的起訖日期。
2.  「期租賃期滿後續租」:租賃契約有約定租期,但在租期屆滿後,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沒有表示反對或收回房屋的意思,這份定期租賃契約就會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的有哪些保障與限制?
根據《民法》和《土地法》的相關規定,一旦租賃關係轉為不定期租賃,房東就不能像定期租賃到期後那樣,隨意要求房客搬遷。房東若想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定事由。
以租用房屋來說,房東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所列舉的六種法定事由之一,例如房客積欠租金、違法使用房屋、或房東需要收回自住等情況,才能終止租約。這大大增加了租客居住的穩定性,避免房東任意趕人。
因此,任何租賃關係建議仍要書寫契約,將各種合作條件寫下來,以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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