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家暴加害人,兒女不養置於不顧,是遺棄嗎?
家庭是人類社會中,很重要的一環,特別是親子之間的關係,其中的權利義務,都因為自己在家族譜系中的身份,有不同的責任。
有些家長並非成熟的大人,對自己的兒女施以暴力行為(也就是家暴),然而加害人老去的一天,要求受害的兒女扶養他,可說是心中的一大折磨,倘若不照顧,施暴者可能會對兒女提出遺棄告訴。
然而,真的會受到遺棄的處罰嗎?
刑法第293條規定,「1.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無自救能力之人,是指無法自力救濟謀生之人,比如剛出生的嬰兒、或是長期臥床無法自理的長者。若只是沒有給付一般人要求的孝親費,並不是構成遺棄的要件。
刑法並非沒有彈性的,第294-1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比如說,父親外遇而拋家棄子十五年,都是母親一個人扶養孩子長大,某天突然回家要求兒子養他,否則揚言要告遺棄,這時候依照前條規定,父親於孩子成長期間未盡扶養義務超過兩年,縱然父親可能重病,但兒子並不會因此受到遺棄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