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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託他人處理事務,能不能因為中間沒有提供額外協助而主張不給付委任報酬?

如果委託他人處理事務,能不能因為中間沒有提供額外協助而主張不給付委任報酬?

委託他人處理事務,在一般生活當中十分常見,舉凡小至代買午餐、大至代理簽約,只要在時間無法自行處理之下,都會發生委託他人的狀況,有時候需要支付委任報酬,亦非少數。
小王委託小明前往郵局寄發已經寫好的存證信函,並且約定小明完成工作後,給付一筆委任報酬。小明抵達郵局時發現存證信函有載明附件一份,但是小王沒有提供,小明便直接寄出去。事後,小王知道小明沒有幫忙提供附件,因此拒絕給付委任報酬。

事實上,委任關係當中,小明要提供的是協助小王寄發存證信函,為主給付義務,然而委託事項並不包含檢查與提供缺少的附件,因此檢查與提供缺少的物件並不是小明的受任事項,因此小王自然不能夠以小明沒有提供協助,而拒絕給付委任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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