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締約前若洩漏雙方議定秘密,是否有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前若洩漏雙方議定秘密,是否有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前為雙方磋商階段,對於各樣合作事項在磋商過程中逐步靠近,其中免不了存有商業機密、或是個別約定條款不宜外界知悉者,因此保密成為締約前重要的事項之一。
民法第245-1條第一項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本項規定屬於先契約義務,目的在於保護締約雙方之秘密、或是議定之條件,保護彼此利益,若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話,可以依照民法第245-1條向洩漏秘密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分享這篇文章: facebookLine
瀏覽紀錄
我的最愛 0
  • 立即通話
  • FB
  • Line
  • 瀏覽紀錄
  • 我的最愛
  • 服務電話:07-3742200 客服專線:07-375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