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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公司會區分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社或者商行呢?

為什麼公司會區分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社或者商行呢?

商業型態千變萬化,公司經營模式與組織結構也各異其趣,當彼此之間互相合作時,會發現合作對象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社或者商行等形式,就是就單純名稱不同,或是法律上確實不一樣呢?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法人,有限公司可以只有股東一人或一人以上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有二人以上之股東組成,兩者都是以股東出資的出資額對公司負責任。

企業社或是商行,也就是獨資商號,則是依照商業登記法設立的單位,在法律上並不是法人,而是出資人以自己的財產對獨資商號負完全責任、自負盈虧,並且非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可以登記設立為獨資商號。

兩者在法律上不同之處,在於獨資商號並非法人、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因此在法律行為上面,獨資商號就是由負責人就一切事物負責,而公司便是以公司身份對事物負責,兩者十分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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