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交通工具上遺落的物品無法物歸原主,東西會如何處理呢?
國內有各種不同大眾交通工具,舉凡飛機、高鐵、火車、捷運、輕軌、渡輪等,連接生活各處。搭乘交通工具時,多少都有遺落東西的經驗,有沒有想過遺落的東西後來會怎麼樣呢?
說來有趣,民法真的有規定喔!
民法第656條規定:
「1.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
2. 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到達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拍賣之。
3. 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遺落的東西,如果易於腐壞的,二十四小時內運送人可以將之拍賣,如果其他物品經通知當事人卻不領回、或是當事人所在不明的,也可以由運送人直接拍賣。
不過,若是拍賣的物品價格較高,扣除法定所示的費用有多的錢怎麼辦?
民法第652條便規定,「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也就是,多出來的錢,找不到當事人可以歸還,那必須辦理提存,依照提存相關規定,十年無人前往提存所取回金錢,這筆錢就是國庫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