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人,人的「出生」如何定義?
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很多人會一頭霧水,出生不就是出生,需要定義嗎?
人很複雜,從哪一刻開始可以擁有權利能力,在實務狀況上態樣多元,比如:在母親肚子裡七個月的孩子是不是人?剛受胎的胚胎是不是人?這涉及在法律上得否主張權利,因此學說上有不同的看法,也有在台灣的多數看法。
早期在學界,關於人的出生認定有陣痛說、一部產出說、全部產出說、斷帶說以及獨立呼吸說,這些是依照人在分娩過程中的時間序所產生的觀點,台灣主流見解是獨立呼吸說,也就是胎兒離開母體後,能夠獨立呼吸不依靠臍帶時,他在法律上就是一個獨立的權利主體。
然而,有一個特殊例外,就是胎兒。
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有關其個人利益有許多種,其中常見的是繼承問題。若胎兒可以確知未來能夠順利生產,那麼他在繼承上就有其保護利益,母親可代為主張胎兒的繼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