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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人的「死亡」如何定義?

在法律中,人的「死亡」如何定義?

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一個人的死亡,會牽涉到許多層面,舉凡情感、人際關係、繼承、遺產分配、稅務等等諸如此類。若說出生是與社會建立關係,那麼死亡便是與社會剪斷關係了。
有關死亡,學說上也眾說紛紜。在早期有心肺功能喪失說(早期多以心臟停止跳動作為死亡認定標準)、呼吸終止說(指呼吸停止,也屬於傳統的死亡認定方式)、腦死說(目前多數學說與實務操作上,漸以「腦死」作為死亡時點的認定基準)
有趣的是,法律上對死亡的認定採推定原則而非擬制原則,也就是說,若有人因為失蹤等其他原因受死亡宣告,有一天出現在這個社會上,就可以透過反證來推翻原本的推定死亡,成為在法律上的「死而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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