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分配時,為什麼受償金額和我自己算的不一樣?
強制執行時,若受拍賣的標的物拍定且買受人繳付價金了,那麼下一階段是法院製作分配表的時候。
不過,許多債權人不太清楚拍定後的價金其實有不同的受償順序的。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費屬於優先受償的費用(包含法院執行費、鑑價費、登報費等等),因此各債權人的執行費會先受到分配。第二次序是特定稅捐,即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第三次序是抵押權、及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之「6個月內工資」、「退休金」、「資遺費」。第四次序是依關稅法應繳或補繳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追繳之貨價、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以及其他稅捐。最後才是普通債權(包含訴訟費用或是督促費用)。
倘若債務人是欠稅大戶、或是罰單長期不繳,又將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時,許多一般債權人常常是僅有受償執行費,其他普通債權皆未受償,因此借貸給他人時,要多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