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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通知於一定期間內回覆、或交付,截止日為週日怎麼辦?

如果對方通知於一定期間內回覆、或交付,截止日為週日怎麼辦?

若參加活動需要報名有截止日、或交付貨物有交貨期限、或是需要若干日內回覆訊息,截止日落在週日的話怎麼辦呢?
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許多文件需要回覆或是交付日的截止日落在國定假日、或是週日、或其他休息日,自己或是任職的單位、或是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也同樣休息,若末日押在休息日的話,實際交付期限便會受到縮減,因此民法直接規範了,在休息日的次日作為給付截止日。
不過惟有一點例外,便是薪資。原因是薪資給付日若在休息日,以休息日次日為給付日的話,違反勞基法「定期發給」的規定,受薪員工可以對雇主提出給付遲延利息的請求,惟有薪資發給的實際做法需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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