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新聞上看起來荒唐而真的會被處罰的事情(八)
在外發生糾紛,多數人選擇報警處理,後續依照私法程序辦理。但有的人氣不過,逕自動粗、吵架,最後登上新聞版面,也使周遭的人感到害怕。
在我們國家,若在公共場所任意鬧事的話,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有些人不在乎罰單者,或許會心想:國家就開一張六千元罰單,繳得起呀!
事實上,這只是對國家負的責任而已。雙方當事人之間爭吵,若執意爭執對錯時,彼此之間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主張民刑事責任,後續所花費的時間與金錢,都遠遠超過這筆六千元罰單,古人說和氣生財,在這樣的情形之下,頗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