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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新聞上看起來荒唐而真的會被處罰的事情(十)

那些新聞上看起來荒唐而真的會被處罰的事情(十)

現在養寵物比生育小孩多,各形各色寵物都有人豢養,其中貓狗更是多數人的選擇,不過養寵物也有限制,你知道嗎?
經過有寵物的人身邊,都希望自己不要被對方的寵物傷害,而法律還真的有寵物傷害人的罰則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危險動物,要依照具體狀況而論,本條處罰對象,為飼主是否盡責,若放任有危險性的動物影響他人安全,或是使人到驚嚇,都有可能受罰。但並非只要受到驚嚇都會受罰,比如實務曾有路人控告飼主,表示鵝嚇到他,因此提告,但法院最終判定鵝不是屬於下人動物,且飼主並未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此外鵝若要攻擊人, 速度不快,人可以閃躲。又比如先前新聞報導之比特犬,屬於公認具有相當危險醒的犬種,而飼主自當加以管控,否則釀成大禍將不堪設想。
因此要養寵物,絕對需要負起相對應的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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