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新聞上看起來荒唐而真的會被處罰的事情(二十)
有一首老歌「路邊的野花~你不要採~」雖然說歌曲中的野花代稱感情世界之外的第三人,但別人家的野花還真的不要採。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以為只要沒有「偷」或「毀壞」東西就沒事,但有些行為即便動機不是佔為己有,只要未經許可亂動別人的財產,就有可能誤犯。兩大日常觸法雷區
法律條文明確規定,若有以下行為,最高可處 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隨意釋放、擅駛: 看到別人家門口的寵物很可愛就隨手放掉?
覺得別人的腳踏車、機車沒熄火就貪方便「借騎」一下?
隨意解開他人船筏或物品的繩索?
這些行為即便事後歸還或無惡意,只要未經主人同意,都屬違法。
路邊採摘植物:
覺得路邊私人圍籬的玫瑰很美,就隨手採摘?
看到鄰居種的菜長得好,就順手摘回家?
任意採折他人的竹木或水果。
這些都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不得亂採摘的規定,因此要多注意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