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定中斷時效事由呢?
請求權有時效的限制,那應該也要有可以中斷時效的理由才對,否則債務人失聯十五年以上,形同耍賴,這也有失公平。
民法第129條確實規定中斷時效的法定事由:「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法律行為時,就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中斷效果產生後,時效便重新起算,倘若日後聲請強制執行數次,也必須要中斷時效重新起算的時效內再次聲請執行,倘若超過請求權時效再聲請執行的話,債務人仍可以提起異議之訴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