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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據就代表可以收錢嗎?——認識「表見受領人」

有收據就代表可以收錢嗎?——認識「表見受領人」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遇到請人代收欠款或貨款的情況。但你知道嗎?如果債務人把錢交給了一個「手拿債權人簽名收據」的人,法律上原則上會認定這筆債務已經清償。

根據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法律認為,既然收據上有債權人的親筆簽名或蓋章,債務人就有理由相信持有這張紙的人是獲得授權的。因此,就算那個人實際上是小偷或撿到收據的人,只要債務人是「善意且無過失」地交付金錢,債務就算消滅,債權人之後不能再向債務人討一次債。

對債權人(收款方)而言,收據務必妥善保管。在還沒收到錢之前,千萬不要隨意在空白收據上簽名或蓋章。一旦收據遺失,應立即通知債務人,避免他人持收據冒領。

對債務人(付款方)而言,看到收據時,仍應留意是否有異常(如字跡塗改、持有人身分怪異)。若已經明知對方沒有收錢權力,卻還把錢給對方,則不適用這項保護條款,屆時可能得面臨「付了兩次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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