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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者廣告揭露最小單位為何?

不動產經紀業者廣告揭露最小單位為何?

不動產經紀業者向業主接案,接受業主的委任之後,依照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規定,便可依法幫助業主刊登廣告,尋找有意買賣或是承租之客戶,完成不動產營業員之工作。

為了避免業者誇大不實、或是顯有誤導消費者所為之廣告,因此有「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規範廣告應有之界線。

然而,為了保護業主個人資訊,又必須揭露真實資訊,究竟應該揭露至何種程度才合法,成為各業者頭痛的難題。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廣告有下列表示或表徵之一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一)建築物坐落地點:廣告上標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實際不符。」
在不動產經紀實務操作中,為保護業主資訊且能夠有效廣告,並且協助客戶找尋物件時明瞭物件大方向,不動產經紀業會以「鄰近國道一號某某交流道」、「鄰近某某路一段」等文字,讓客戶明白物件交通條件,以符合公司業務需求,加快業主與客戶媒合機會,增加業界產能。

然而,廣告處理原則卻留給主管機關一個頗大的空間,使得不動產經紀業感到頭痛,那就是:廣告上標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實際不符,其認定範圍為何、何種程度會受認定為廣告不實?

假設某物件座落位置駕車前往台一線僅需二分鐘,因此廣告寫「鄰近台一線」,是否屬於廣告不實;又有無可能不同縣市政府轄下不同區域地政機關各執標準不一,有些堅持揭露至路名、或有些機關認定駕車距離五分鐘皆屬於真實廣告?目前在實務判決尚未能有充足資訊闡明,或許未來訴願案件增加,才有可能釐清執法機關的心證究竟為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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