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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租賃變成「不定期租約」,房東可以怎麼做?

為了避免租賃變成「不定期租約」,房東可以怎麼做?

租房子、租店面時,許多人常因為跟房東熟識,或者貪圖方便,僅口頭約定「打算租個兩年」,卻沒有落實簽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合約。

這在法律上其實潛藏著極大風險。根據民法第422條的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不動產的租賃契約,如果期限超過一年,就必須以字據(書面)訂立。如果沒有用書面訂立,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變成不定期租約會怎麼樣呢?這意味著原本口頭講好的「租期兩年」直接失效。雖然這對租客來說,看似隨時可以搬走;但對雙方而言,契約的穩定性都大打折扣。未來不論是想調整租金,或是房東突然想收回房屋,都必須面臨更嚴格的法律限制(例如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特定條件),因此簽立書面契約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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