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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買東西,爸媽說了算?

未成年人買東西,爸媽說了算?

你知道嗎?在台灣,7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在法律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他們要做出或接受任何法律行為(例如買賣交易、簽署合約),原則上都應該先獲得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

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心智發展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避免他們因為一時衝動或經驗不足,而做出超出自身承擔能力的大額消費或不利契約。

不過,如果連買個便當都要父母蓋章同意,生活未免太不方便了。因此,法律特別訂定了兩項例外: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例如單純接受親友「無條件贈送」的禮物,因為只拿好處、不需承擔任何義務,所以不需要父母同意。
日常生活所必需: 依據青少年的年齡與身分,購買三餐、買文具用品或搭乘大眾運輸等日常合理消費,可以直接獨自完成。

民法第77條兼顧了「保護未成年人」與「維持日常生活運作」。下次在進行較大金額的消費前,記得先跟法定代理人商量,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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