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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走到盡頭:告別婚姻的十個法定事由

當婚姻走到盡頭:告別婚姻的十個法定事由

當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時,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就必須透過訴訟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只要配偶出現以下十種具體法定事由之一,受害或受影響的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概念整理如下:
侵害婚姻忠誠: 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外遇)。
家庭暴力與虐待: 對配偶身體或精神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對雙方直系尊親屬(如岳父母、公婆)虐待致無法共同生活。
遺棄與生命威脅: 惡意遺棄他方且持續中、意圖殺害他方。
重大健康與安全問題: 患有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失聯與刑事判刑: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或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

這項條文設立的目的,在於為遭到重大侵害、身心安全受威脅或客觀上已無法維持實質婚姻生活的一方,提供法律上的救濟管道與退路,雖然婚姻需要雙方用心經營,但在關係上若遭遇嚴重傷害,法律仍然提供一條保護自己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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