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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給了就拿不回來?有關民法第180條的「不得請求返還」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聽說「不當得利」可以把錢要回來,但法律可不是萬能的後悔藥。民法第180條規定以下狀況:「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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