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契約或文件上的數量前後不一致,要如何判斷何者為準呢?
在買賣契約、借據、工程報價單或各類書面文件中,金額與數量往往會重複記載,以便確認內容清楚。然而,若同一份文件對同一數量出現數次表示,卻彼此不一致,就可能產生爭議。為處理此類情形,我國民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文字寫錯了,究竟要以什麼標準判斷哪個正確呢?
日常生活中,契約、借據、收據、報價單等文件,常會同時以文字與阿拉伯數字記載金額或數量,例如「新臺幣壹萬元(100,000元)」或「交付商品十箱(12箱)」。若文字與號碼內容不一致,就可能引發雙方爭議。為避免此類糾紛,民法第四條明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責任有無輕重與界線之分?
在日常生活的契約往來中,當一方無法履行義務(債務不履行)時,法律如何判定賠償責任?民法第 220 條便是衡量債務人「歸責事由」的核心準則。
我國有約定利率最高限制嗎?
在急需用錢的時刻,許多人會尋求民間借貸,但你是否曾仔細計算過合約上的利率?為了防止高利貸剝削債務人,維持社會經濟穩定,我國民法第205條特別針對「約定利率」設有法律紅線。
什麼是法定中斷時效事由呢?
請求權有時效的限制,那應該也要有可以中斷時效的理由才對,否則債務人失聯十五年以上,形同耍賴,這也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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