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對警察執法時,可以挑戰並且制止警察嗎?談妨害公務罪。
在日常生活中,警察及各類公務員依法執行勤務,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若民眾在執法過程中採取暴力或脅迫手段干擾,將觸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35條規定: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法條規定,依照違法態樣挑戰公權力將面臨嚴厲刑罰:
1. 基本刑責: 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或意圖強迫、妨害其執行職務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2. 加重處罰: 若以駕駛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衝撞,或攜帶兇器、危險物品犯之,處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致人死傷: 因而致公務員重傷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不幸致死者,最高可處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有期徒刑。
執法現場應保持理性。若對公務員的執行程序有疑義,應採取合法的救濟管道申訴或提起訴願,切勿因一時衝動對公務員動手或脅迫,以免觸犯重罪、身陷囹圄。
二、切勿憑空捏造,談「誣告罪」的法律責任
在社會生活中,司法與懲戒制度是用來維護公平正義的工具,絕不能淪為個人私怨報復的手段。若心存僥倖,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捏造事實,將觸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規定: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整理起來,只要做了以下的事情就有可能處罰。
1. 虛偽申告: 只要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等該管公務員虛構事實、進行提告或申告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偽造或使用假證據: 即使沒有直接提告,但意圖使他人受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這些假證據來誣陷他人者,同樣要承擔最高 7 年有期徒刑的刑責。
誣告行為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嚴重侵害他人的名譽與權益。遇到紛爭時,務必以客觀事實與真實證據為依據,透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切勿因一時衝動或私怨虛構情節,否則終將面對嚴厲的刑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