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瑕疵商品怎麼辦?
開心買了東西,回家卻發現有重大瑕疵,想退貨(解除契約)或要求折價(減少價金),卻又不敢開口,於是時間過了許久,但你知道法律給你的期限有多久嗎?
依據民法第 365 條規定:
「1.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2.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請求賣家負責的時效,有法定期間的。
如果買家在發現瑕疵並依法通知賣家後,必須在6 個月內行使退貨或減價的權利,否則權利就會消滅;即使一直沒發現瑕疵,從商品「交付」開始算起超過 5 年,也不能再主張。
不過有例外狀況,如果賣家是「故意隱瞞」瑕疵,就不受 6 個月的限制,保障買家權益!
因此,買到瑕疵品不必擔心,確實檢查,若瑕疵確實是賣家提供的商品有狀況,盡快聯繫賣家處理喔!
二、貨還沒收到,賣家先幫你付的錢要還嗎?
買賣交易中,如果因為買家延誤收貨等原因,商品在離開賣家、買家取貨之間,存在某種物品滅失或受損的風險,特別在網路購物興盛的今日,這種狀況更加明顯。商品在「交付前」風險就已經轉移給買家(比如賣家已出貨在運送途中,買家尚未取貨),這時賣家代墊的照顧費用該怎麼算?
依據民法第 375 條規定
「1.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2.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按狀況區分,可以理解如下:
(1)必要費用(依委任規定):如果是為了維持商品完好所「必須支出」的費用(例如:照顧活體動物的飼料費、冷凍食品的倉儲費),賣家有權要求買家全額償還。
(2)非必要費用(依無因管理規定):如果賣家支出的費用「並非必要」,但確實對商品或買家有利益(例如:額外貼心升級高階包裝),買家則需在「享有利益的限度內」負償還責任。
因此,買賣雙方都應準時發貨、收貨,降低維持貨物完整性之成本外,也降低其他各樣風險,增加交易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