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台灣受詐騙的金額高居不下,在全球統計數據中常常位居高位,為了全面打擊詐欺犯罪,政府特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從源頭聯防並加重懲處。了解法律如何定義犯罪與相關角色,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的財產安全。
依據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詐欺犯罪」主要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如冒用政府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利用網際網路播送或深偽技術等)、本條例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以及與前述罪名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
此外,本條例更明確定義了各領域的關鍵角色,明確界定詐欺與其相關對象之定義:
1.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指洗錢防制法規範之機構,以及提供虛擬資產交易、轉讓或保管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2.電信與網路平臺:包含電信事業,以及付費刊登或推播廣告並供民眾接觸之最終端網路廣告平臺業者。
3.數位經濟業者:涵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提供代理收付網路款項)、電商業者(網路零售或提供銷售平臺),以及營運連線遊戲或發行遊戲點數之業者。
數位時代之下,只要使用網路版平台,都有可能不小心成為詐欺與洗錢的幫助犯,因此管理自己使用的網路平台,不聽信陌生人的訊息、沒來由的愛情交友,可大幅降低自身受騙可能,別讓自己辛苦工作的成果付諸流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