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常聽到的「你住哪裡?」,在法律上其實大有學問。根據民法第20條規定,只要有客觀事實(例如長期工作、生活開銷都在這),加上主觀上想「久住的意思」,在法律上就被認定是你的住所。
很多人常把「戶籍地」跟「住所」搞混。戶籍地是行政管理用的(像是收投票通知、申報戶口);但如果你長期在外租屋落腳,生活重心都在租屋處,那裡才是你法律上的住所。
最關鍵的重點是:一人同時不得有兩個住所。
民法這樣規定,是為了讓各種法律關係(例如債務催收、法院通知書要送到哪)有一個明確的中心點。如果每個人同時有三、四個住所,法律程序就會大塞車。所以,快看看你的生活重心在哪裡,那裡就是你法律上唯一的「住所」,因此日常生活填寫地址時,無論房子是買的、或是租賃的,都記得寫目前住的地址,才能夠收到應收到的郵件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