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以為契約一定要「一字不漏、全部談妥」才算數,但翻開民法第153條第二項,你會發現法律其實比想像中更講求效率。
這條法規的核心在於:只要「必要之點」談妥了,契約原則上就成立。
所謂「必要之點」,是指契約不可或缺的核心骨架。例如買賣車子,只要雙方講好「哪一台車(標的物)」和「多少錢(價金)」,兩邊都同意,這份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了。至於「星期幾交車」、「去哪裡牽車」或「現金還是轉帳」等細節,在法律上屬於「非必要之點」。如果簽約時大家沒特別討論,法律就會直接「推定」契約已經成立,大家不能事後用「還有細節沒談好」為藉口反悔。
萬一事後雙方為了這些「非必要之點」吵得不可開交、意思不一致怎麼辦?這時也不用擔心契約作廢,法律規定法院會依照該事件的性質(例如參考業界習慣、誠信原則或常理)來幫雙方做決定。
因此,口頭答應核心條件就可能受契約約束,在經商或簽約時,重要關鍵務必深思熟慮,以免不小心讓自己成為失約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