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執行變價分割不動產,居然無法執行
有些家族留下不動產,可能有土地、以及古老的建物,在國民政府來台正處於動盪期間,有些不動產登記尚沿用日據時代資料,有時候也會出現登記紊亂的情況,而有些土地隨時代變遷,上面已經改建為社區大樓,然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後,有些不動產移轉或設定負擔多了不同要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曾有人的先人留下土地與不動產,因子孫繁多分割不易,取得變價分割確定判決後想執行,發現土地上改建為社區大樓,上面的建物僅有一小部分持分是子孫的,因為前面規定,基地要與建物的專有部分一起移轉,然而變價分割判決標的並沒有社區大樓建物,所以沒辦法執行變價分割。
因此,要提起分割訴訟前,要先釐清不動產現況,若花費時間與金錢,發現拿到一份無法實現權利的判決,對於當事人以及法院,都是徒增成本的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