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東可以因為沒辦法準時收到租金而任意終止合約嗎?
老王將廠房出租給小林,約定好每個月1號要繳租金,不過小林剛創業,現金流仍不甚流暢,因此常常無法每月1號繳款,但承租一年來都會在10號前繳完租金。
但是,老王認為這樣很煩,說好每個月1號繳租就是1號繳租,就算每個月都有繳錢,但是心裡不舒服,因此打算終止合約並且要因為沒有準時繳款另外想扣違約金。
承租人雖然沒有欠租,但是出租人可以因為心裡不舒服終止租約嗎?
先看看出租人可以合法提前終止合約的規定。
民法第440條:
「1.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3.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遲付租金兩個月,並非指只要欠兩個月就可以終止,而是「扣除押金後還達到兩個月」才可以終止。
土地法第100條第三款:「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因為土地法為特別法,優先於民法之適用,因此實務見解多數認為依照土地法之規定,扣除押金後還達到兩個月才能提前終止合約。
透過以上分享,老王的情形完全不構成提前終止合約的要件,無法因為心裡不舒服而任意終止合約喔!
二、有收據就代表可以收錢嗎?——認識「表見受領人」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遇到請人代收欠款或貨款的情況。但你知道嗎?如果債務人把錢交給了一個「手拿債權人簽名收據」的人,法律上原則上會認定這筆債務已經清償。
根據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法律認為,既然收據上有債權人的親筆簽名或蓋章,債務人就有理由相信持有這張紙的人是獲得授權的。因此,就算那個人實際上是小偷或撿到收據的人,只要債務人是「善意且無過失」地交付金錢,債務就算消滅,債權人之後不能再向債務人討一次債。
對債權人(收款方)而言,收據務必妥善保管。在還沒收到錢之前,千萬不要隨意在空白收據上簽名或蓋章。一旦收據遺失,應立即通知債務人,避免他人持收據冒領。
對債務人(付款方)而言,看到收據時,仍應留意是否有異常(如字跡塗改、持有人身分怪異)。若已經明知對方沒有收錢權力,卻還把錢給對方,則不適用這項保護條款,屆時可能得面臨「付了兩次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