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戒嚴與兩岸隔絕的特殊歷史背景下,許多因戰爭遷臺者與留在陸的配偶被迫長期分居。為解決因時空阻隔衍生的高齡重婚與多重家庭權益問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特別針對特定時期的重婚效力作出了例外規定:
簡要整理如下:
(一)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 法律為維持既成法律秩序與後婚家庭安定,特別限制「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該後婚。
(二)民國74年6月5日~76年11月1日(開放赴陸探親前)重婚: 法律直接給予立法承認,明定「該後婚視為有效」。
(三)雙方均重婚特別條款: 若留在陸的配偶與遷臺的配偶「雙方均重婚」,則從「後婚者(後發生重婚行為的一方)重婚之日」起,夫妻雙方原有的婚姻關係即依法消滅。
此條文乃民法親屬編重婚規範的「特別法」,透過立法強制介入,撫平特殊歷史時代下的婚姻法制傷痕,兼顧人倫現狀與法律安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