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中國特殊歷史緣故,在憲法層面上也存有特殊的規定,為了使兩國人民互動有所依據,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揭示了「準據法」選擇的核心原則,主要分為三大重點:
(一)臺灣人民與大陸人民之間的民事事件: 除兩岸條例另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適用臺灣地區的法律。此規定保障了臺灣地區法律在涉兩岸民事關係中的基礎適用地位。
(二)大陸人民相互間,或大陸人民與外國人間的民事事件: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適用大陸地區的規定,尊重其原本的法律連結性。
(三)地理管轄與地名定義: 條例本章所提及的「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均具體指稱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本條文作為兩岸涉外民事法律衝突(國際私法性質)的總則性規定,明確劃定法律適用的邊界,讓兩岸人民在面對跨區婚姻、繼承或商務履約等民事爭議時,能有清晰的法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