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相守的承諾,但若經營不善或發生重大變故,法律也為難以為繼的婚姻提供了救濟管道。依民法第 1052 條第一項規定,當夫妻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若一方有下列十種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1.重婚:違反單婚制。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破壞婚姻忠誠。
3.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身體或精神上的嚴重暴力。
4.對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如對公婆、岳父母施暴,或遭對方父母虐待。
5.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同居或撫養義務。
6.意圖殺害他方:嚴重危害生命安全。
7.有不治惡疾:如嚴重傳染病或重大影響婚姻之疾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長期離散且音訊全無。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遭判刑確定入監。
雖然說現代人對於婚姻的認知與對彼此包容的程度,與過去相比有顯著差異,不過大部分的人,都願意為了維持關係而努力。在努力過後雙方仍難以維繫時,法律仍保留一道最後的管道,使人可以從不適合的關係中解脫,也是法律富有人情的面向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