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應該是溫暖的避風港,但不當的侵害往往隱藏在日常互動中。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只要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都屬於「家庭暴力」。若故意實施暴力而觸犯其他法律(如傷害罪、恐嚇罪),即構成「家庭暴力罪」。
法規對常見的侵權行為也有明確定義:
1.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辱罵或製造令人畏怖情境的行為。
2.跟蹤:指以人員、車輛、設備或電子通訊等方式,持續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
3.目睹家庭暴力:看見或直接聽聞家暴發生,對身心同樣會造成深遠影響。
除了提供被害人保護,法律也推動「加害人處遇計畫」,透過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或戒癮治療等資源,協助加害人修正行為模式,從根源終止暴力循環。
過去的時代,認為教養要嚴格、手段要嚴厲,才能夠建立出堅強的意志、有規矩的人。或許可以在表面上達成這樣的目的,但內心的扭曲往往看不見,最後產生自傷或傷人的結果。因此,教養行使的方式已經隨時代改變,不用貶低孩子,也能長成一個完好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