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聽到的「你住哪裡?」,在法律上其實大有學問。根據民法第20條規定,只要有客觀事實(例如長期工作、生活開銷都在這),加上主觀上想「久住的意思」,在法律上就被認定是你的住所。
購屋置產或是進行商業融資時,我們經常聽到「抵押」一詞,但法律上的「普通抵押權」究竟代表什麼權利?
租房子、租店面時,許多人常因為跟房東熟識,或者貪圖方便,僅口頭約定「打算租個兩年」,卻沒有落實簽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合約。
老王將廠房出租給小林,約定好每個月1號要繳租金,不過小林剛創業,現金流仍不甚流暢,因此常常無法每月1號繳款,但承租一年來都會在10號前繳完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