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相守的承諾,但若經營不善或發生重大變故,法律也為難以為繼的婚姻提供了救濟管道。依民法第 1052 條第一項規定,當夫妻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若一方有下列十種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近期,不少網友發問:兩人要結婚,要去民政局登記領結婚證。不知道的人還以為是中國人提問,想不到是臺灣人自己看太多中國影片,觀念完全混亂。
台灣與中國特殊歷史緣故,在憲法層面上也存有特殊的規定,為了使兩國人民互動有所依據,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揭示了「準據法」選擇的核心原則,主要分為三大重點
在戒嚴與兩岸隔絕的特殊歷史背景下,許多因戰爭遷臺者與留在陸的配偶被迫長期分居。為解決因時空阻隔衍生的高齡重婚與多重家庭權益問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特別針對特定時期的重婚效力作出了例外規定
老王將廠房出租給小林,約定好每個月1號要繳租金,不過小林剛創業,現金流仍不甚流暢,因此常常無法每月1號繳款,但承租一年來都會在10號前繳完租金。